“以检察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特别报道江苏淮安淮阴区:关于综合、融合发展的实践探索

时间: 2024-06-09 04:57:59 |   作者: 新能源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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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14日召开的全国检察长会议指出:“要朝着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方向,以检察工作理念、体系、机制、能力现代化为重点,深化检察改革,快速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2023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积极地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紧紧围绕最高检党组提出的“依法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要求,因地制宜地开展了一些工作探索与办案实践。《检察日报》今起推出“以检察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特别报道,陆续对地方的一些探索和实践予以展示。

  临近年底,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检察院政治部主任在一篇网文下的留言,引来多方关注——“淮阴检察尝试:打破部门壁垒和界限,逐步推进检察长直接领导若干检察官办案组,刑、民、行、公益‘四大检察’在同一办案组‘一手下’,培育复合型、符合基层需要的检察人才。”

  基层检察官怎么样开展综合履职,基层检察院怎样融合发展?近日,本报记者两度深入淮阴区检察院,采访该院的一些工作探索。

  2023年12月18日,星期一,早9点,淮阴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第五检察部的主任、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和内勤,坐满了一个大会议室,这是该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张海芹主持的每周融合工作跨部门例会的现场。在一同学习了上一周江苏省检察院刚刚发布的“六长出题”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和淮安市委政法委等部门印发的深化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后,讨论开始了——

  “我正在办理的一起美容美妆店销售有毒有害减肥巧克力的案件,已经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据了解,市面上美容、医美行业销售这种‘三无’产品很常见,怎样履职才能逐步推动行政机关展开行业治理?”

  “刚才的典型案例中有关于精神病人、老年人的内容,此类刑事案件我们也办理过一些,能够尝试挖掘这方面的公益诉讼线索。”

  “开展综合履职,从个人、办案团队、淮阴区检察院三个层次来进行思考,要在办理每一个案件时从‘四大检察’角度去看一看有无另外的问题。”

  记者在旁听这场例会时发现,综合履职的理念在淮阴区检察院青年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中已经相当普遍,也开展了办案实践,但在具体履职过程中也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

  这一切,源于该院2021年开启的一场综合履职改革“实验”。淮阴区检察院是苏北地区一个典型的基层检察院,现有政法干警60人,其中检察官17人,内设第一至第六检察部等6个业务部门和政治部、办公室等2个综合行政部门。三年来,该院受理审查逮捕、审核检查起诉刑事案件平均每年在900件1400人左右。由于淮阴区以农业经济为主,该院办理的案件中百分之八十以上为醉驾、打架斗殴等普通刑事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较少,各部门、各检察官办案数量也不均衡。

  为了平衡不同部门检察官的办案量,淮阴区检察院探索推行综合性、一体化运作的办案模式:打破部门壁垒,将职能和业务相近的部门实行“两两融合”,逐步实现全院整体融合,最终构建“检察长+若干检察官办案组”的综合履职办案模式。

  2023年,淮阴区发生了一起“三无船舶”过失致人死亡案,嫌疑犯孟某无证驾驶无任何合法手续的铁皮船,在非通航水域航行,后因铁皮船进水导致乘船人溺亡。

  “我们在办案时发现,类似案件在淮阴已发生过几起,铁皮船、大马力快船等‘三无船舶’非法捕捞现象突出,安全事故频发。但是,区交通运输局未履行船舶安全管理职责,区农业农村局未履行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于是我院制发了诉前检察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在全区开展‘三无船舶’专项整治活动。我们在走访被害人家属时还发现其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于是为其办理了司法救助。”淮阴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杜江和记者说,过去,这类案件起码要由两个部门、三名检察官来分阶段办理,实现综合履职后,由他一个人办理,大幅度的提升了办案效率。

  在一起非法经营案中,办案检察官夏传惠发现涉案安全生产企业之间有民事法律纠纷,于是为三家企业的合规计划提出了多条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民事行政法律建议,帮企业顺利完成合规整改。合规评估前,办案检察官还利用环境保护行政法规知识,借助公益诉讼技术力量,对两家化工企业的污染问题进行了技术检验,帮企业全方位排除涉法风险。

  有群众针对一起环境污染犯罪案进行信访,办案检察官任欢认为,该案不仅是信访案件,更涉及安全生产公益诉讼,便同时开展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一方面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另一方面督促燃气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探索民事公益诉讼企业合规,督促有关部门赔偿397户住户500余万元。

  2022年初,当地发生一起因农民工讨薪引发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针对这起无罪供述案件,办案检察官郭明璐通过自行补充侦查、引导侦查将被告人成功起诉,并在办案过程中针对公安机关指定居住不当的行为发出了纠正违法通知书,支持被害人家属就工资问题提起民事诉讼,同时对成为“事实孤儿”的被害人之子依法启动司法救助程序。

  “办案过程中,我们在夯实刑事案件证据基础的同时,要深挖案件线索,综合考量当事人维权救济能力和特殊群体权益保护等因素,履行好支持起诉、司法救助等责任。我认为这才是一个检察官真正以‘求真务实、担当实干’的心态去高质效办案的常态。”郭明璐说道。

  为什么要探索将“四大检察”在一名检察官或者一个办案团队里面实现综合履职?有两个故事在淮阴区检察院流传甚广。

  一个是该院检察长刘庆国曾旁听的一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庭审。“庭审结束刑事部分审理后,法官没有动,律师没有动,被告人也没有动,只有公诉人席动了,换成了另外一名检察官及其助理履行公益诉讼职责。我就思考,为什么同一个案子不同阶段要更换检察官?一名检察官为什么不能一干到底?”后来,刘庆国开始在淮阴区检察院探索综合履职。

  另一个则是该院第五检察部主任任欢早些年在公诉岗位上时,一名远房亲戚给他打电话,咨询如何主张工伤保险。“我当时就蒙了。听说过工伤保险,但是完全不了解,只好请教民行部门的同事,然后再给亲戚进行解答。说实话,我当时觉得很惭愧,现实中常见的工伤保险问题,我作为一个专门干法律工作的检察官却答不上来。当然,现在的我再不会有那样的窘境。”任欢说。

  有38年基层检察工作经验的刘庆国介绍了推行这项改革的初衷——直面基层检察工作的难点堵点。基层检察院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检察业务相对薄弱,补短板强弱项有一个过程。在原办案模式下,实现“四大检察”均衡综合履职极为困难。即使推行案件监督线索移送制度,由于干警分属不同上级条线、不同部门、不同分管领导,往往存在本位主义,或怠于报告,不移送亦无从知晓等问题。一体履职、综合履职,可以很大程度上解决这一问题。

  在探索过程中,淮阴区检察院也面临诸如上下级内设机构没形成对应关系、部分干警思维固化、不愿意多学习等问题。

  与改革相伴的,往往还会有争议。改革探索是否与司法专业化发展趋势相违背?综合履职的办案质量如何得到保证?基层检察官是否有足够能力承担起“四大检察”综合履职?诸多问题是需要解决。

  “专业化不等于单一化。”“专和全两者并不是不可兼得的关系。”接受媒体采访的多位检察官认为,检察官“一专多能”是综合履职的基础,随着司法精细化、专业化发展,综合履职恰恰满足了对特定利益进行综合性和专业化保护的需求。一体履职也能弥补检察官自身能力的不足,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能够最终靠检察官联席会议、检委会,甚至报请上级检察院来讨论决定。

  淮阴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林曾在江苏省检察院来该院调研时的发言中举例,该院反洗钱工作连续三年保持每年办理2件的规模,在全市考核先进,而这些案件都是在检察环节发现线索并推动成案的。“院里规定,谁发现线索、谁监督立案、谁办理洗钱案件,与考核挂钩,这样对调动干警工作积极性、提升综合履职能力、推动工作很有利。”

  与此同时,为加强检察权运行监督,淮阴区检察院由办案经验比较丰富的检察官负责案件管理和检务督察工作,受检察长直接领导、对检察长负责,通过服务办案,加强内部制约,提升办案质效,防范廉政风险。

  走进淮阴区检察院办公楼,两块展板组成的“检察官考核日报表”特别显眼。刘庆国在采访中反复提到,探索的时间还短,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效果还需要更长的时间来检验。“最高检党组提出依法综合履职、一体履职、能动履职的要求,我们大家都认为与自身探索是一致的,也大大提振了我们的信心。”

  务实求效、因地制宜,是记者对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检察院检察队伍的整体印象。在他们关于综合履职的改革探索中,从始至终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从自身工作中的难点堵点出发,在内设机构不变的情况下,通过调整检察官履职内容,提高司法效率,提升办案质量。

  大检察官研讨班强调:“新征程上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要坚持依法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实际做到既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又依法监督、规范监督。”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我们一定要承认,“四大检察”办案数量不均衡的现象在基层检察机关表现得更为突出。“上面千条线,下边一根针”,基层检察机关由于人力、物力等所限,无法完全做到业务部门和机构与上级检察院对应单设,这就需要基层检察院的检察官承担更多综合履职的责任。但在实践中,由于分属于不同的业务部门,有的检察官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司法救助等方面的法律监督线索时怠于报告和移送,影响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实现。

  这种情况下,探索由一个检察官团队综合履行“四大检察”职能,一案办到底,有利于把原本分割在不同业务条线的法律监督职能模块汇聚到同一个运行节点,在前一个法律流程中已经全面梳理过事实、证据和法律关系的案件承办人,能够在后一个法律流程中更为高效集约地履职。这符合基层检察工作的运行规律,有利于基层检察院实际做到既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又依法监督、规范监督。

  2023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在基层联系点调查研究基层检察工作时指出,检察工作根基在基层、力量在基层、重点在基层、薄弱环节也在基层,推进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必须大力加强基层建设。

  依法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是基层检察院建设的方法和路径,有利于实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意味着办案检察官要充分挖掘案件特定案情和相关法律关系,从中发现法律监督、司法救助、开展行业治理的线索,才能实现办案质量、效率与效果的有机统一。

  我们也必须意识到,综合履职不是“大杂烩”“大锅炖”,既不能一味追求速度和效率,影响了公平正义的实现;也不能打着“质量”的幌子,懒政、怠政。综合履职要求检察官在“一专”的前提下,发挥主观能动性,多掌握别的业务条线的法律技能;综合履职也要求基层检察院要一体通盘考虑工作部署,根据所在地区的案件数量、种类、特点,各业务条线专业特点,法律监督工作开展现状等,进行实事求是、科学合理调整、布局,从而符合“四大检察”工作运行的基本规律。

  履职效果好不好,要由人民来评判。基层检察院是党通过司法途径保持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窗口”。事实上,很多人民群众分不清“四大检察”不同的履职内容,分不清各个检察部门的职能分工。对他们来说,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才是最重要的,这也是检察机关做好综合履职的意义所在。

  最高人民检察院 (100726)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查号台) 010-12309(检察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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